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中学文印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1044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实质性条款(★号条款)要求的;其中服务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应根据实质性条款要求,按照序号逐项提供符合实质性要求的承诺函;其中驻场人员要求和服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A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该项要求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理由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以承诺函代替,存在重大缺陷和歧义,应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调查认为: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实质性要求的承诺函属于合理要求,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歧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实质性要求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响应的形式可以是文字、数字的描述。实际中,大多数实质性要求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前提是未中标(成交)前供应商不需要具备的条件,在履约能够具备即可。
针对该案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将某项要求和条件要求供应商细化响应措施,并作出承诺,只要这些要求和条件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惯例。例如,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并结合实际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对驻场人员及服务内容提交承诺函响应,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供应商投标(响应)负担的相关要求。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如何能保证顺利履约?
履约是政府采购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影响采购结果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应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好中标(成交)供应商管理及考核工作。在采购需求及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考核及处罚条款,在项目履约执行过程中,按照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函的驻场人数、服务品质和效率等内容进行考核,避免出现供应商投标(响应)时的“承诺”无兑现,无监管,无处罚。
虽然大多数实质性要求可以用承诺函代替,但是也有不可以使用承诺函代替的实质性要求。法律和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明确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应当适用声明函、承诺函。如:如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中,施行品目清单制,供应商只有提供了有效的认证证书,才可以享受扶持政策,而不能提供承诺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以此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